权力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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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聚焦孟德斯鸠卷11的核心机制: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必须“以权力制止权力”。
经验事实
| 章节 | 命题 |
|---|---|
| 卷11 第4节 | 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的倾向 |
| 卷11 第6节 |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合一时,自由不复存在 |
| 卷11 第6节 | 英格兰体制通过立法两部分、行政否决、司法独立形成制衡 |
三权结构
| 权力 | 功能 | 自由风险 |
|---|---|---|
| 立法权 | 制定、修改、废除法律 | 与行政合一会产生暴虐法律与暴虐执行 |
| 行政权 | 战争、和平、外交、防御 | 与司法合一会让法官拥有压迫力量 |
| 司法权 | 惩罚罪行、裁决私人争端 | 与立法合一会使生命自由受专断支配 |
机制解释
权力天然扩张
↓
分置不同机关
↓
相互否决、监督、限制
↓
公民不惧怕权力任意行动已知 / 未知 / 待确认
| 接口 | 内容 |
|---|---|
| 已知 | 孟德斯鸠的制衡理论不是简单“三权各自孤立”,而是权力之间的互相限制。 |
| 未知 | 与洛克立法/执行/对外权分工的差异仍需比较页细化。 |
| 待确认 | 是否建立“洛克-孟德斯鸠分权比较”专题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