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宗教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四卷第八章框架
三种宗教类型
| 类型 | 特征 | 优点 | 缺点 |
|---|---|---|---|
| 人类宗教(福音书基督教) | 纯粹内心崇拜,无庙宇无祭坛无仪式;真正的有神论 | 神圣崇高,使人类认识到大家都是弟兄 | 与政治体无特殊关系;使公民脱离国家;缺乏社会联系力 |
| 公民宗教(国家宗教) | 国家自己的神与守护者;特定教条/教仪/崇拜形式 | 把神明崇拜与法律热爱结合;效忠国家=效忠神 | 建立在谬误与谎话上;排他性不宽容→与所有民族天然战争 |
| 牧师宗教(罗马天主教) | 两套立法、两个首领、两个祖国 | —(卢梭认为最坏) | 使国家不成为一元;造成法理上的永恒冲突 |
核心命题
- 基督教违反社会精神:“一个真正基督徒的社会将不会再成其为一个人类的社会”
- “基督教的共和国”是概念矛盾的:两名词相互排斥
- 基督教只宣扬奴役与服从:太有利于暴君制
- 霍布斯的正确与错误:霍布斯是唯一看出双重权力弊病的基督教作家,但基督教统治精神与政治统一不能相容
公民信仰宣言
正面教条(由主权者规定,作为社会性感情):
- 全能的、睿智的、仁慈的、先知而又圣明的神明之存在
- 未来的生命
- 正直者的幸福
- 对坏人的惩罚
- 社会契约与法律的神圣性
反面教条(仅一条):
- 不宽容(政治不宽容与神学不宽容不可分离)
制裁:
- 不信仰者驱逐出境(因其反社会性,非不敬神)
- 信了但行为违背者处死刑(在法律面前说谎)
比较接口
| 对象 | 比较轴 |
|---|---|
| 神学政治论(斯宾诺莎) | 斯宾诺莎:宗教自由+国家控制宗教外在形式;卢梭:公民宗教是共同体最低信念条件 |
| 信仰 | 公民宗教不是完整神学,而是政治统一所需的最少共同信念 |
| 宗教与法律边界 | 卢梭把宗教纳入政治体范围,但不允许神学干涉政治 |
| 霍布斯 利维坦(霍布斯) | 霍布斯:主权者兼为教会首领(以政治统一吸收宗教);卢梭:以公民宗教覆盖而非吸收 |
概念候补
- 公民宗教概念持续影响至卢梭、马克思、当代政治神学(施密特、沃格林)
- 美国公民宗教的讨论(贝拉)可追溯至卢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