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宗教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四卷第八章框架

三种宗教类型

类型特征优点缺点
人类宗教(福音书基督教)纯粹内心崇拜,无庙宇无祭坛无仪式;真正的有神论神圣崇高,使人类认识到大家都是弟兄与政治体无特殊关系;使公民脱离国家;缺乏社会联系力
公民宗教(国家宗教)国家自己的神与守护者;特定教条/教仪/崇拜形式把神明崇拜与法律热爱结合;效忠国家=效忠神建立在谬误与谎话上;排他性不宽容→与所有民族天然战争
牧师宗教(罗马天主教)两套立法、两个首领、两个祖国—(卢梭认为最坏)使国家不成为一元;造成法理上的永恒冲突

核心命题

  • 基督教违反社会精神:“一个真正基督徒的社会将不会再成其为一个人类的社会”
  • “基督教的共和国”是概念矛盾的:两名词相互排斥
  • 基督教只宣扬奴役与服从:太有利于暴君制
  • 霍布斯的正确与错误:霍布斯是唯一看出双重权力弊病的基督教作家,但基督教统治精神与政治统一不能相容

公民信仰宣言

正面教条(由主权者规定,作为社会性感情):

  • 全能的、睿智的、仁慈的、先知而又圣明的神明之存在
  • 未来的生命
  • 正直者的幸福
  • 对坏人的惩罚
  • 社会契约与法律的神圣性

反面教条(仅一条):

  • 不宽容(政治不宽容与神学不宽容不可分离)

制裁

  • 不信仰者驱逐出境(因其反社会性,非不敬神)
  • 信了但行为违背者处死刑(在法律面前说谎)

比较接口

对象比较轴
神学政治论(斯宾诺莎)斯宾诺莎:宗教自由+国家控制宗教外在形式;卢梭:公民宗教是共同体最低信念条件
信仰公民宗教不是完整神学,而是政治统一所需的最少共同信念
宗教与法律边界卢梭把宗教纳入政治体范围,但不允许神学干涉政治
霍布斯 利维坦(霍布斯)霍布斯:主权者兼为教会首领(以政治统一吸收宗教);卢梭:以公民宗教覆盖而非吸收

概念候补

  • 公民宗教概念持续影响至卢梭、马克思、当代政治神学(施密特、沃格林)
  • 美国公民宗教的讨论(贝拉)可追溯至卢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