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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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处理《论法的精神》卷29的核心方法:判断一部法律,不能只看文本是否相似或目标是否正当,而要同时考察目的、情境、制度组合、语言形式、例外结构和立法者偏见。

立法判断流程

法律文本
  -> 立法目的
  -> 制定时情境
  -> 所属制度组合
  -> 执行后果
  -> 是否需要自我修正

经验事实

主题孟德斯鸠的判断
立法精神立法者应以宽和适中为精神,避免把善推向过激
相似法律相似法律未必有相同效果,也未必出自相同动机
法律比较不能孤立比较单条规则,必须通盘比较制度组合
目的与情境法律不得脱离立法目的和制定时的具体情况
法律文风法律应简约、朴实、清楚,使普通人能理解
例外与修改不必要的例外、限制和频繁修改会削弱法律
不良立法把特殊恩惠、敕复或个案批复普遍化,是不良立法方式
整齐划一统一不是绝对善,区分有时比统一更合乎事物性质
立法者偏见法律会遭遇立法者的激情、偶像、时代偏见和理论成见

理想类型对照

类型立法方式表面优点结构风险
目的脱离型只看条文,不看法律要解决什么问题易于形式比较相同条文可能制造相反后果
情境脱离型把一国一时的法律移植为普遍规则看似理性统一忽略政体、习俗和制度组合差异
个案普遍型把恩惠、批复、特例上升为通则处理个案迅速破坏一般法律的稳定性
宽和适中型以目的、情境、制度组合和后果共同校验较能避免过激需要持续判断,不适合机械套用

机制解释

文本相似
  不等于 动机相同
  不等于 效果相同
  不等于 可相互移植
 
正确立法
  = 目的明确
  + 情境适配
  + 用语清楚
  + 例外节制
  + 后果可执行
  + 不被立法者激情吞没

卷29是全书方法的压缩版:孟德斯鸠不是在给立法者提供抽象格言,而是在训练一种关系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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