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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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处理《论法的精神》卷29的核心方法:判断一部法律,不能只看文本是否相似或目标是否正当,而要同时考察目的、情境、制度组合、语言形式、例外结构和立法者偏见。
立法判断流程
法律文本
-> 立法目的
-> 制定时情境
-> 所属制度组合
-> 执行后果
-> 是否需要自我修正经验事实
| 主题 | 孟德斯鸠的判断 |
|---|---|
| 立法精神 | 立法者应以宽和适中为精神,避免把善推向过激 |
| 相似法律 | 相似法律未必有相同效果,也未必出自相同动机 |
| 法律比较 | 不能孤立比较单条规则,必须通盘比较制度组合 |
| 目的与情境 | 法律不得脱离立法目的和制定时的具体情况 |
| 法律文风 | 法律应简约、朴实、清楚,使普通人能理解 |
| 例外与修改 | 不必要的例外、限制和频繁修改会削弱法律 |
| 不良立法 | 把特殊恩惠、敕复或个案批复普遍化,是不良立法方式 |
| 整齐划一 | 统一不是绝对善,区分有时比统一更合乎事物性质 |
| 立法者偏见 | 法律会遭遇立法者的激情、偶像、时代偏见和理论成见 |
理想类型对照
| 类型 | 立法方式 | 表面优点 | 结构风险 |
|---|---|---|---|
| 目的脱离型 | 只看条文,不看法律要解决什么问题 | 易于形式比较 | 相同条文可能制造相反后果 |
| 情境脱离型 | 把一国一时的法律移植为普遍规则 | 看似理性统一 | 忽略政体、习俗和制度组合差异 |
| 个案普遍型 | 把恩惠、批复、特例上升为通则 | 处理个案迅速 | 破坏一般法律的稳定性 |
| 宽和适中型 | 以目的、情境、制度组合和后果共同校验 | 较能避免过激 | 需要持续判断,不适合机械套用 |
机制解释
文本相似
不等于 动机相同
不等于 效果相同
不等于 可相互移植
正确立法
= 目的明确
+ 情境适配
+ 用语清楚
+ 例外节制
+ 后果可执行
+ 不被立法者激情吞没卷29是全书方法的压缩版:孟德斯鸠不是在给立法者提供抽象格言,而是在训练一种关系判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