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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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权是卢梭将 社会契约 推进为政治权威结构的核心概念。主权不是一个可被国王、政府或代表机关占有的物,而是人民作为公共人格运用 公意 的能力。

社会公约
  -> 个人结合为人民
  -> 人民作为公共人格拥有公意
  -> 主权 = 公意的运用
  -> 因此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为私人意志

核心命题

命题内容后果
主权不可转让权力可以转移,意志不能转移人民不能把主权送给君主或代表者
主权不可分割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只是部分人的个别意志立法、行政、司法等不是主权部分,而是主权派生权力或执行职能
主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公意按照国家创制目的指导公共力量主权不能合法地追求私人或集团利益
主权有界限主权绝对、神圣、不可侵犯,但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界限主权只能以共同条件约束全体,不能任意针对个人

与霍布斯主权的差异

维度霍布斯卢梭
主权形成每个人授权单一代表人格每个人与全体结合,形成人民公共人格
代表关系主权者代表全体授权人主权不能被代表,因意志不能转移
不可分割理由分割权力导致内战公意本身不能被切成部分意志
法律性质主权者命令形成公民法法律是公意对普遍对象的规定
政府地位承当主权人格者后续第三卷将说明政府只是执行中介

主权权力的界限

第二卷第四章不是削弱主权,而是规定主权何以仍然合法:主权只能在公共关系中行动。

边界内容
公共对象公意必须从全体出发,并适用于全体
不处理个案对个人判决、任命、赦免等个别行为不是主权立法本身
共同条件主权行为同等约束或照顾所有公民
保留领域公民仍可处置公共约定留给自己的财富和自由
生命义务国家保全公民生命,公民必要时也为国家冒生命危险

生死权与刑罚

问题卢梭判断
为国家冒生命危险公民因国家获得安全,必要时应为保全共同体承担危险
死刑罪犯破坏社会条约,成为公共敌人;死刑属于对公约破坏者的处理
刑罚执行惩罚个案不是主权者亲自执行的立法行为,而是可委任的执行权
赦免属于超乎法律与法官之上的权力,但使用应极少;频繁赦免说明国家衰弱

与法律的关系

人民主权不是持续发布个别命令
  -> 主权的规范形式是法律
  -> 法律必须同时满足:意志普遍 + 对象普遍
  -> 个案处理属于政府/行政/司法执行问题

已知 / 未知 / 待确认

类型内容
已知第二卷已经明确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并以公意为主权本质,满足升格条件。
已知人民主权不是多数统治的简单说法,而是公共人格的自我立法能力。
未知第三卷将如何把政府从主权中分离出来,需要后续补充。
待确认第四卷关于投票与人民大会的内容,将进一步说明人民主权如何被制度化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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