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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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处理近代政治哲学中“分散个人如何成为政治共同体”的合法性机制。社会契约不是单一学说,而是一组围绕自然状态、权利让渡、公共人格、同意、主权与自由边界展开的理想类型。

自然/前政治状态
  -> 个人自由、权利或力量分散
  -> 契约/同意/让渡
  -> 政治共同体或主权者成立
  -> 新问题:服从为何仍然自由?主权是否可让渡?政府是否可被撤换?

跨文本类型表

文本契约类型让渡对象成立后的政治形态核心风险
利维坦(霍布斯)授权型契约每个人把治理判断授权给单一代表人格绝对主权;主权者不是契约当事人主权分割导致内战
政府论下篇(洛克)同意型契约个人同意进入共同体,并以多数原则行动有限政府;立法权受信托目的约束政府背离保护生命/自由/财产目的
神学政治论(斯宾诺莎)实用型契约行动权部分让渡给统治权,思想判断不能让渡民主最自然;契约有效性依赖实用统治权以“危险意见”裁断契约边界
社会契约论(卢梭)公意型公约每个人把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最高指导下人民整体成为主权者;个人同时是公民与臣民个别意志拒绝公共义务,使公约沦为空文

卢梭 Unit 1:排除伪契约

卢梭第一卷的推进不是直接宣布契约,而是先排除几种不能产生合法政治权威的路径。

被排除路径卢梭判断理论功能
父权扩大家庭依赖只在儿童需要养育时存在;持续结合须靠自愿约定反对把家庭关系直接扩展为政治统治
最强者权利强力只能造成事实屈服,不能造成道德义务把事实支配与合法权利切开
自愿奴役放弃自由等于放弃人格与义务,约定本身无效排除把人民整体送给君主的说法
征服奴役战争是国与国关系,不能产生永久奴役个人的权利切断征服、战俘与政治合法性的连接
聚集服从主人与奴隶群只是聚集,不是人民与政治共同体说明必须追溯“人民如何成为人民”的最初约定
强力事实
  ≠ 权利
父权照护
  ≠ 政治主权
奴役契约
  = 自我取消人格,因而无效
征服
  ≠ 永久统治权
分散服从
  ≠ 人民

卢梭社会公约公式

要素内容
根本问题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使共同力量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同时每个人仍只服从自己本人
基本公式每个结合者及其全部权利共同转让给整个集体,并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
平等机制每个人都全部奉献,条件对所有人相同,因此无人向某个私人奉献自己
政治效果分散个人转化为道德的、集体的公共人格,即人民/国家/主权者
自由转换天然自由转为社会自由与道德自由;服从自己参与形成的法律才是自由

Unit 2 补充:契约之后的主权结构

第二卷说明社会公约并不只是成立共同体的起点,它还规定共同体成立后的主权结构:主权是不外乎 公意 的运用,因此不能转让给君主,也不能分割成若干权力碎片。

环节内容
社会公约分散个人成为人民
公意人民作为公共人格时指向公共利益的意志
人民主权公意的运用,不可转让、不可分割
法律公意对普遍对象作出的规定
立法者帮助人民认识公共利益,但不能替人民拥有主权
社会契约不是把权力交给一个主人
  -> 而是生成一个能够自我立法的人民
  -> 所以契约之后的核心问题不是“谁代表人民”
  -> 而是“公意如何被正确表达为法律”

理想类型对照

维度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卢梭
起点问题恐惧与安全自然法执行不便力量分散且契约不稳合法权威如何可能
契约对象相互授权给代表同意组成共同体/政府为实用让渡行动权每个人向全体共同奉献
主权位置单一代表人格共同体/立法权受信托目的限制统治权代表集合力量人民整体本身是主权者
自由保留自保权不可让渡生命、自由、财产不可被任意剥夺思想判断不可让渡通过服从公意而获得道德自由
政府地位主权承载者受托机关统治权执行者后续第三卷将降为执行中介

机制解释

卢梭的关键转换:
 
个人 A/B/C 各自保留私人意志
  -> 不能直接形成公共权威
  -> 通过社会公约成为一个公共人格
  -> 同一人具有双重身份:
       公民 = 主权者成员
       臣民 = 国家法律服从者
  -> 拒绝公意的人不是被他人奴役,而是被迫回到自己作为公民参与的公共条件

与财产权的关系

卢梭第一卷第九章把财产权纳入社会公约:个人把自身、力量和财富纳入集体,国家由此成为内部权利的基础;个人的占有经公共承认和保护后,才转化为正式所有权。

层次卢梭判断
自然占有以力量、需要、最先占有、劳动耕作为依据,但稳定性不足
公约后所有权经共同体承认与保护,占有转化为权利
限制条件土地无人居住;只占生存所需;须以劳动耕耘而非空洞仪式取得
主权边界个人地产权永远从属于集体对所有人的权利

已知 / 未知 / 待确认

类型内容
已知社会契约已经跨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卢梭持续出现,满足升格条件。
已知卢梭第一卷明确把“人民如何成为人民”置于任何国王、政府或多数规则之前。
已知第二卷已将 公意人民主权 升格为独立概念页。
待确认第三卷后需回看:卢梭对政府的非契约定位是否要求重写本页“政府地位”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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