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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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幸福(Bonum Commune)是阿奎那政治哲学的核心目的概念。国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公共幸福,正义统治与暴政的分野就在于是否以此为指向。
公共幸福 = 政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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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 = 实现该目的的德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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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 = 该目的在社会秩序中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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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以公共幸福为目的的理性命令
核心论证
| 来源 | 论证 |
|---|
| Ch.1 | 正义统治以公共福利为目的 |
| Ch.3 | 暴政损害公共利益 |
| Ch.4 | 公民更关心公共福利的好处 |
| Ch.9 | 社会利益大于个人利益 |
| Ch.10 | 暴君不关心公共幸福 |
| Ch.15 | 君主三项任务(确立安宁→维护安宁→扩大福利)都是公共幸福的展开 |
| 神学大全第58题 | 一切德行可归入正义,因正义涉及公共幸福 |
| 神学大全第90题 | 法的目的 = 公共幸福 |
| 神学大全第96题 | 人法必须与公共福利有关 |
三者层级关系
| 概念 | 位置 | 功能 |
|---|
| 公共幸福 | 目的 | 政治共同体存在的终极理由 |
| 正义 | 德行标准 | 将个人嵌入公共善的秩序原则 |
| 和平 | 具体表现 | 社会团结一致 = 公共幸福的实践形态 |
| 法 | 制度工具 | 以公共幸福为目的的理性命令 |
与相关概念的关联
| 概念 | 关系 |
|---|
| 正义 | 正义的核心关切就是公共幸福;不义之法因”违反人类幸福”而丧失法律效力 |
| 和平 | 和平是公共幸福在社会秩序中的具体化;统治者首要任务是建立和平 |
| 法与统治 | 法是理性的命令,其目的正是公共幸福;法律偏离此目的便成为”法律的污损” |
| 政治动物 | 人天然是社会的和政治的动物 → 需要公共幸福作为政治生活的目的 |
| 自然法 | 自然法引导人致力于公共幸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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