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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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Pax)是奥古斯丁上帝之城(奥古斯丁)》第十九卷的核心概念。它不是单纯没有战争,而是”有序的安宁”(tranquillitas ordinis):相似和不相似之物各得其所,由此形成稳定秩序。

秩序

各得其所

安宁

和平

和平层级

层级含义
肉体和平身体各部分的有序协调
非理性灵魂和平欲望得到有序满足
理性灵魂和平认知与行动的有序协调
身心和平灵魂有序统治身体
人与上帝和平信仰中的有序服从
人与人和平有序的和谐协议
家庭和平家庭成员之间权威与服从的有序关系
地上城和平公民之间关于命令与服从的有序协调
上帝之城和平在上帝中享受上帝、彼此在上帝中相交
宇宙和平一切受造物的有序安宁

俗世和平与天上和平

维度俗世和平天上和平
性质真实但短暂、不完整完整、永恒、不可失去
基础维持必死生活所需的秩序在上帝中的完美秩序
使用者俗世之城与上帝之城都使用只有上帝之城最终享有
风险可被支配欲、战争和死亡破坏不再受罪、痛苦、死亡破坏

政治含义

奥古斯丁并不否认俗世和平的价值。上帝之城在地上朝圣时,会使用并维护民法、家庭秩序和公共和平,只要这些不妨碍对唯一上帝的敬拜。

上帝之城在现世

使用俗世法律与和平

不把俗世和平当作终极目标

使俗世和平服从天上和平

阿奎那的和平观:政治目的论

阿奎那将和平从奥古斯丁的宇宙论框架转化为政治目的论框架:

维度奥古斯丁阿奎那
定位有序的安宁(tranquillitas ordinis);宇宙层级社会的团结一致;政治目的
功能两座城共同使用但终极目标不同统治者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和平
与政体的关系不直接推导政体偏好从和平直接推出君主制最优(统一产生统一)
与自然法的关系和平是神意秩序的表达和平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人天然是政治动物→需要和平)

阿奎那的核心论证链条(《论君主政治》第二章):

社会的幸福 = 保全团结一致 = 和平

统治者的首要任务 = 建立和平

统一的事物更能产生统一(一致原则)

一人统治比多人统治更能获得和平 → 君主制最优

阿奎那的补充:和平作为君主的首要任务(Ch.15)

阿奎那在《论君主政治》Ch.15 中将和平具体化为君主三项核心任务的第一项,并给出”确立安宁”的三条件:

君主的第一项任务 = 确立社会的安宁(和平)

三条件:
    ① 社会融洽无间地团结一致
    ② 以行善为目标(分崩离析则无法行善)
    ③ 依靠统治者智慧保有物质福利的充裕

这与 Ch.2 的论证(和平统一 → 君主制最优)形成呼应:Ch.2 从和平推出君主制,Ch.15 从君主职责回到和平——和平既是政体选择的目的,也是治理实践的起点。

维度奥古斯丁阿奎那
和平的定位有序的安宁(tranquillitas ordinis);宇宙层级社会的团结一致;君主首要任务
和平的内容相似和不相似之物各得其所团结+行善目标+物质充裕
与统治的关系两座城共同使用俗世和平君主三项任务之首(确立→维护→扩大)

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概念关系
两座城两座城共同使用俗世和平,但终极和平不同
公民共同体第十九卷以和平和共同所爱之物改写政治共同体定义
历史神学俗世帝国和平被放入两座城历史中解释
德性无上帝的德性可维持相对和平,但不能产生真正和平

格劳秀斯:战争法通向和平

《战争与和平法》第一编第一章开宗明义:战争是为和平而发动的,没有争端就不会引起战争,因此战争法的真正目的不是扩大战争,而是把战争中的争端重新导向和平。

争端

战争状态

战争法调整正当理由、主体、形式和行为

和平

导论把格劳秀斯的问题放在三十年战争和欧洲宗教战争背景下:神圣罗马帝国和教会普遍权威衰落后,没有一个国际性权威组织能调和各国冲突。格劳秀斯由此试图用人类理智、自然法和万国法,为主权国家之间建立通向和平的原则体系。

全书结论(第二十五章)将此推进为”国际社会”框架:诚信是联结所有政府和统一构建更大的国际社会(society of nations)的基石;摧毁诚信就摧毁人类交往。 和平不是战争的附带产物,而是敌对行动得以合法展开的唯一终点——即使战争白热化,也必须保持和平希望的诚信。

维度奥古斯丁阿奎那格劳秀斯
和平定位有序的安宁;俗世和平真实但不终极社会团结一致;君主首要任务战争法的目的;国家间秩序目标
主要场景两座城在历史中的混合与终局政治共同体内部治理无共同民法的国家间关系
关键机制使俗世和平服从天上和平统一统治建立社会安宁自然法 + 万国法约束战争

霍布斯补充:和平作为主权维持的“安全秩序”

霍布斯把和平从目的论/神学秩序中抽离出来,定义为在主权保护下避免回到自然战争状态的政治结果

自然状态(全面战争)

契约授权 -> 主权建立

法律 + 惩罚 + 教化 + 财政/军备维持

和平(可持续安全)
维度奥古斯丁阿奎那格劳秀斯霍布斯
和平基础有序安宁(终极指向上帝)社会统一与统治目的战争法约束与国际诚信主权集中与可执行服从
破坏机制罪与欲望导致秩序紊乱分裂与劣政破坏共同善无法约战争行为与承诺主权分割、错误学说、财政梗阻
最低判准俗世和平可用但不终极有序团结可行善战争仍以和平为终点主权仍能提供保护

可疑理由中的和平偏向

第二编第二十三章把和平从战争法的终点推进为疑问中的裁断原则。因为战争会牵连无辜者,当理由处于两可状态时,格劳秀斯要求天平尽可能偏向和平。

战争理由存疑

可能牵连无辜者生命和财产

较安全一方 = 避免战争

协商 / 仲裁 / 占有稳定
机制和平意义
协商用语言和使节替代武力
仲裁以中立第三方替代自助战争
现实占有者优先在权利不清时维持秩序稳定
平等分配无占有者且权利不明时避免独占性战争

正当权利中的和平克制

第二编第二十四章进一步说明:即使战争理由已经正当,和平仍可能优先于权利实施。统治者必须考虑战争是否必要、是否会带来更大灾难、是否会毁灭自己应保护的臣民。

有正当理由

仍需问:
        是否必须现在发动?
        是否还有和平条件?
        是否会毁灭共同体?

若战争恶果更大

保留权利 / 宽恕 / 求和
克制理由和平意义
宽恕和爱敌人把基督教仁慈引入战争决策
臣民安全统治者不能为抽象权利轻率牺牲共同体
生命优先在民族毁灭风险前,和平可能优于自由或荣誉
时机计算资源不足和胜算不足时,贸然战争破坏和平目的

待确认张力

编号张力说明
T01俗世和平的正当性俗世和平真实但不终极;其政治价值边界需与罗马帝国和平继续比较。
T02服从与自由家庭、政治、奴役都被纳入和平秩序,但这是否强化既有支配关系,需要区分罪后秩序与终局自由。
T03战争作为和平工具格劳秀斯承认战争可能正当且以和平为目的;第三编 Ch.11-17 已部分回应:通过非战斗人员豁免、宗教/艺术豁免、融合优于灭绝、中立者保护等节制规则,防止”为和平而战”滑向无限战争。但这些规则依赖万国法和基督教仁慈,无强制执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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