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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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追踪“战争何时可以被称为正当”。在战争与和平法(格劳秀斯)中,正当战争不是英勇、胜利或有利的战争,而是有严格权利根据、正当主体和可辩护程序的战争。

战争事实

战争正当

需要判断:
    主体 / 理由 / 程序 / 限度 / 疑问处理

经验事实

文本正当战争问题
法律篇战争服务城邦德性和秩序,但重心仍是内部立法
国家篇(西塞罗) / 法律篇(西塞罗)共和国应公正进行战争,战争与民族声誉、使节和誓言相连
上帝之城(奥古斯丁)战争处于罪后秩序,俗世和平真实但不终极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阿奎那)统治者以公共福利和和平为目的,战争须服从更高秩序
战争与和平法(格劳秀斯)在无共同主权者之间,以自然法和万国法判断战争理由

格劳秀斯的正当战争结构

第一层:战争可能合法

第二层:谁可以发动战争

第三层:为什么可以发动战争

第四层:哪些理由只是借口

第五层:理由存疑时如何偏向和平

第六层:即使有权,是否应当发动

第七层:战争中哪些行为取得合法效果
层次判断内容关键章节
可能性自然法、圣经、万国法和基督教传统不禁止一切战争第一编第二章
主体公战须由最高权力或其授权者发动第一编第三章
正当理由防卫、赔偿/追偿、惩罚第二编第一章
权利基础财产权、债、条约、誓约、使节权、葬权等具体权利第二编第二至十九章
惩罚边界惩罚不得等同复仇,不得任意转承第二编第二十至二十一章
不正当理由利益、野心、文明优越、普世帝国、教会世俗支配等不能构成理由第二编第二十二章
可疑理由重大疑问时偏向和平,优先协商、仲裁和现实占有第二编第二十三章
谨慎与援助有权不等于应战;可为他人权利战争但须受自保、正义和反滥用限制第二编第二十四至二十五章
战争行为入口必要手段、反报和宣战把战争理由转化为战争行为规则第三编第一至三章

正当理由三分

理由基本公式限制
防卫迫近侵害 → 阻止单纯恐惧、邻国强大或筑堡不够
赔偿 / 追偿权利受损 → 返还、补偿、清偿债务必须有严格权利和可计算损害
惩罚严重违法 → 公共制裁不得滑向复仇、宗教强制或无辜株连

孟德斯鸠补充:征服权不是无限权利

《论法的精神》卷10将战争权限定在自我保存的必要之内,并进一步把征服权解释为战争权的派生物。征服者即使取得优势,也只获得实现战争目的所必要的权力,不能把征服变成毁灭、奴役或掠夺。

层级正当边界反面偏离
战争理由自保必要荣耀、扩张、财富欲望
征服权解除危险并建立可持续秩序任意毁灭被征服者
法律处理尽可能保存原有法律与习俗以胜利者意志全面替代社会秩序
统治目标使被征服社会可治理、可融合以恐惧和剥夺制造长期反抗
战争权
  只因必要而正当

征服权
  只在战争目的范围内有效

征服后的正当统治
  以保存和融合优先

不正当理由

伪理由为什么不正当
将来可能有危险缺乏迫近性和道德确定性
战争会带来好处有利不等于必要,也不等于权利
土地更肥沃或气候更好欲望不能替代权利
原所有者邪恶、野蛮或低劣道德或文化评价不取消财产权
强制他人自由或良政有益状态不能无权强加
罗马皇帝或普世帝国世界统治权不能由称号推出
教会世俗支配教会裁断权不是用火与剑建立的政治权力
不完全义务仁慈、感恩等义务没有直接战争强制权

可疑理由中的和平偏向

道德判断无法达到数学确定性

战争又会牵连无辜者

理由两可时

天平偏向和平
争端状态处理规则
可谈判先协商
可交由第三方仲裁优先
双方主张同等存疑且一方占有现实占有者优先
权利不明且无人占有倾向平等分配
双方均因无知而真诚主张可能都无可归责,但严格权利不能同时成立

理想类型对照

类型核心逻辑格劳秀斯的评价
掠夺战争强者取得即为权利暴行
荣誉战争国家声望或君主荣誉受损可作为附带动机,不能单独正当化
文明战争以自由、良政、宗教或文明为名强制他人高风险伪理由
防卫战争真实、迫近、确定的危险可正当
矫正战争返还、赔偿、清偿债务可正当
惩罚战争严重违法破坏共同秩序可正当但须严格限制
必要战争放弃权利将导致更大灾难正当理由之外还须谨慎衡量
援助战争为附庸、盟友、朋友或受极端压迫者主张权利可正当但高风险,易被野心滥用

谨慎发动战争

第二编第二十四章把正当战争从“有权发动”推进到“是否应当发动”。格劳秀斯承认,有时保留权利、宽恕或忍耐,比立即实施权利更符合仁慈、正直和公共利益。

判断项内容
权利保留有正当理由不等于必须立即战争
惩罚节制惩罚可因仁慈、爱敌人、公共利益而不完全执行
目标与手段比例要比较战争目标、手段、成本和可能后果
生命优先为避免民族毁灭,和平有时优于自由或荣誉
必要性只有放弃权利导致更大恶时,战争才更接近必要
时机须判断力量、资源、成功希望和毁灭风险
正当理由

谨慎判断

必要性 + 比例 + 成功可能 + 臣民安全

才进入战争行动

为他人战争

第二编第二十五章说明,自然法允许人不仅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主张他人的权利。

对象正当性基础限制
附庸 / 依附者主权者保护其附属者不得牺牲整体共同体
盟友条约或联盟义务不支持不正义战争,不执行无前景毁灭计划
朋友友谊义务以不带来重大危险为限
一般他人人类共同联系自保优先
受极端暴政者统治者严重残暴时丧失万国法特权极易成为野心借口,须严格限制

第三编入口:从理由到行为

第三编第一至三章把正当战争从“何以发动”推进到“战争中何种行为可被承认为合法”。格劳秀斯先从自然法说明必要手段,再从万国法说明反报和宣战的公共效果。

问题判断
必要手段为实现合法战争目的所必需且本身合法的手段可以使用
附带损害有时可容忍,但须受比例和慈善限制
诈术军事佯动、隐蔽和伪装可用;真正谎言和破誓不可用
反报国家拒绝救济时,万国法允许以臣民财产抵偿公共债务
宣战使战争取得公共、正式、庄严战争的万国法效果
正当理由

必要手段

万国法形式:
        反报
        宣战

庄严战争效果

权利行使的节制(Ch.11-17)

权利行使的节制

第三编第十一至十七章把正当战争从”有权做什么”推进到”应当如何做”。即使万国法赋予交战方杀敌、劫掠、征服等权利,更高的义务仍要求克制。

领域节制规则
杀敌非战斗人员豁免(儿童/妇女/老人/神职/学者/农夫/商人);有条件投降不得拒绝
劫掠宗教建筑/艺术品/墓葬豁免;防止敌人被逼入绝境
捕获区分债务抵押与惩罚性捕获;国民财产不能因惩罚性债被捕获
统治融合优于灭绝;保留部分领土/主权/法律/宗教自由
返还非正义战争中捕获物必须返还真正所有人
中立不协助非正义方、不阻碍正义方、存疑时保持公平
万国法许可

道德上应当做

节制规则将张力转化为可操作的行为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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