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权(Prerog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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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处理洛克 Ch.14 的“特权”概念:在法律未及或不宜机械适用时,为公共福利而行使的自由裁量权。
经验事实
| 章节 | 命题 |
|---|---|
| Ch.14 | 特权是法律空白与紧急事务中的必要补足 |
| Ch.11 | 特权不得推翻立法权边界,不能转化为专断统治 |
| Ch.19 | 若裁量持续背离公共福利,可触发失托判断 |
理想类型对照
| 类型 | 特征 | 合法性来源 |
|---|---|---|
| 公共裁量型特权 | 以公共福利为目的的例外行动 | 受托目的 + 事后公共可接受性 |
| 私意专断型权力 | 以统治者私利替代公共法则 | 失去合法性,趋向暴政 |
机制解释
法律一般规则
↓(遇到空白/紧急)
特权裁量介入
↓
若回归公共福利 -> 维持法治弹性
若滑向私意专断 -> 触发失托与反抗阈值已知 / 未知 / 待确认
| 接口 | 内容 |
|---|---|
| 已知 | 特权不是反法治,而是法治在非常态情境下的补足机制。 |
| 未知 | 如何界定“公共福利”与“私意专断”的可操作判准仍需补案例接口。 |
| 待确认 | 在 COMP-007 中,特权应与霍布斯主权裁断权同轴比较还是与斯宾诺莎外在宗教治理同轴比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