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1225/1227–1274)
基本坐标
| 维度 | 内容 |
|---|
| 时代 | 13世纪中世纪盛期 |
| 传统 | 天主教经院哲学;多米尼克教团 |
| 核心工程 | 将亚里士多德哲学与基督教神学调和 |
| 方法论特征 | 演绎的、从形而上学前提出发;政治学是伦理学的分支 |
| 历史位置 | 站在欧洲思想发展”十字路口”——奥古斯丁传统与新发现的亚里士多德之间的调和者 |
生平要点
- 生于那不勒斯附近罗卡塞卡堡,贵族家庭
- 二十岁加入多米尼克教团,遭家族反对
- 师从大阿尔伯特(Albert the Great),在巴黎和科伦学习
- 1256年取得巴黎大学教师资格
- 长期在意大利担任教廷随从,1269年回巴黎卷入亚里士多德主义论战
- 1274年赴里昂宗教会议途中去世,年未满五十
思想定位
与前人的关系
| 对象 | 关系类型 | 说明 |
|---|
| 亚里士多德 | 选择性吸收与神学改写 | 接受”人是政治动物”、国家自然性、政体分类;但将政治目的论纳入神学目的论 |
| 奥古斯丁 | 修正而非否定 | 保留原罪论但限定其后果范围;国家不再仅仅是罪孽的补救,而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 |
| 阿维罗派 | 直接论敌 | 驳斥将国家视为人类最高成就的观点;坚持自然秩序服从超自然秩序 |
核心公式
天恩不取消本性,而是使本性完善(Gratia non tollit naturam sed perficit)
这是阿奎那整个思想体系的基本要点:
- 承认理性和”自然”价值的独立领域存在
- 国家在自然秩序中有其自身的存在理由
- 但自然秩序(包括国家)必须服从超自然秩序的更高目的
- 与奥古斯丁式”悲观”国家观构成两种理想类型
政治思想要点
| 论题 | 立场 | 与已有概念的关联 |
|---|
| 国家起源 | 人性自然需要(亚里士多德路线),非罪孽结果 | 公民共同体 |
| 最佳政体 | 君主制(一致原则),但理想是混合政体 | 政体、最佳政制 |
| 法的体系 | 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四层 | 自然法、法与统治 |
| 教权与王权 | 双剑论;世俗权力在目的上从属于宗教权力 | 新概念待建 |
| 暴政与反抗 | 暴政最坏;社会(非个人)有权废黜暴君 | 正义 |
| 公共幸福 | 政治的目的是公共幸福(bonum commune),高于个人利益 | 新概念待建 |
| 财产权 | 私产不违反自然法,但只是”人类理性对自然法的补充” | 正义 |
| 审慎 | Prudentia 是政治家的核心德性;手段从属于道德目的 | 德性 |
待补材料
- 逐章摄取《论君主政治》后的论证细节
- 《神学大全》法论部分的系统分析
- 与奥古斯丁、西塞罗的具体比较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