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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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意是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连接 社会契约人民主权 与法律的核心概念。它不是多数意见的同义词,也不是私人意志的总和,而是人民作为公共人格时指向公共利益的意志形式。

个别意志:以私人利益为对象
众意:个别意志的加总
公意:以共同利益为对象的公共意志
法律:公意规定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的行为

核心定义

维度内容
主体人民作为一个公共人格
对象公共利益,而非某个人或某个集团的利益
性质永远倾向于公共幸福与平等,但人民判断可能受欺骗
表达条件需要计算全部票数,避免派系支配,防止局部集团冒充整体
法律关系法律是公意的行为,且对象必须是普遍的

公意 vs. 众意

类型指向形成方式风险
个别意志私人利益单个个人或集团的偏私判断以局部利益冒充公共利益
众意私人利益总和个别意志相加可能只是利益算术,不必然公共
公意共同利益个别偏差抵消后剩余的共同方向若派系形成,公意表达会被遮蔽
无派系 + 公民各自表达意见
  -> 多数小分歧相互抵消
  -> 公共利益方向显现
  -> 公意较可能被表达
 
派系形成
  -> 小集团内部形成团体意志
  -> 对国家而言仍是个别意志
  -> 占优势集团可能冒充公意

公意与法律

第二卷第六章给出法律定义的关键条件:意志必须普遍,对象也必须普遍。

条件含义
意志普遍法律必须出自人民整体的公意
对象普遍法律只规定臣民共同体和抽象行为,不指名某个个人或个别事件
排除个案任命、判刑、授勋、宣战媾和等不是法律本身,而是行政或法律适用
自由根据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作为公民参与形成的公意

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卢梭的精细区分是:公意作为公共利益方向不会腐败,但人民对公共利益的判断会受欺骗。

层次判断
公意本身指向公共利益,因此在性质上公正
人民判断可能信息不足、被派系诱导或被短期利益误导
制度任务保障人民看见公共利益,而不是让集团利益组织化地支配投票
立法者角色不是替人民拥有主权,而是帮助人民认识自己真正愿望的对象

与既有概念的关系

概念关系
社会契约社会公约把个人转化为公共人格,公意是该公共人格的意志形式
人民主权主权是不外乎公意的运用,因此不可转让、不可分割
法与统治合法法律不是命令本身,而是公意对普遍对象的规定
主权与霍布斯代表人格不同,卢梭主权不能由他人代表,因为意志不能转移
政治自由自由表现为服从自己参与形成的普遍法律,而非服从私人意志

已知 / 未知 / 待确认

类型内容
已知第二卷已经使公意成为卢梭主权论与法律论的核心,满足升格条件。
已知公意不是众意,也不是多数票本身;它需要公共对象和反派系条件。
未知第四卷投票章节会进一步修正“如何表达公意”的制度机制。
待确认Unit 4 后需补充投票、选举、罗马人民大会对公意表达条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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