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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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Pax)是奥古斯丁《上帝之城(奥古斯丁)》第十九卷的核心概念。它不是单纯没有战争,而是”有序的安宁”(tranquillitas ordinis):相似和不相似之物各得其所,由此形成稳定秩序。
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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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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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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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和平层级
| 层级 | 含义 |
|---|---|
| 肉体和平 | 身体各部分的有序协调 |
| 非理性灵魂和平 | 欲望得到有序满足 |
| 理性灵魂和平 | 认知与行动的有序协调 |
| 身心和平 | 灵魂有序统治身体 |
| 人与上帝和平 | 信仰中的有序服从 |
| 人与人和平 | 有序的和谐协议 |
| 家庭和平 | 家庭成员之间权威与服从的有序关系 |
| 地上城和平 | 公民之间关于命令与服从的有序协调 |
| 上帝之城和平 | 在上帝中享受上帝、彼此在上帝中相交 |
| 宇宙和平 | 一切受造物的有序安宁 |
俗世和平与天上和平
| 维度 | 俗世和平 | 天上和平 |
|---|---|---|
| 性质 | 真实但短暂、不完整 | 完整、永恒、不可失去 |
| 基础 | 维持必死生活所需的秩序 | 在上帝中的完美秩序 |
| 使用者 | 俗世之城与上帝之城都使用 | 只有上帝之城最终享有 |
| 风险 | 可被支配欲、战争和死亡破坏 | 不再受罪、痛苦、死亡破坏 |
政治含义
奥古斯丁并不否认俗世和平的价值。上帝之城在地上朝圣时,会使用并维护民法、家庭秩序和公共和平,只要这些不妨碍对唯一上帝的敬拜。
上帝之城在现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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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俗世法律与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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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把俗世和平当作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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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俗世和平服从天上和平阿奎那的和平观:政治目的论
阿奎那将和平从奥古斯丁的宇宙论框架转化为政治目的论框架:
| 维度 | 奥古斯丁 | 阿奎那 |
|---|---|---|
| 定位 | 有序的安宁(tranquillitas ordinis);宇宙层级 | 社会的团结一致;政治目的 |
| 功能 | 两座城共同使用但终极目标不同 | 统治者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和平 |
| 与政体的关系 | 不直接推导政体偏好 | 从和平直接推出君主制最优(统一产生统一) |
| 与自然法的关系 | 和平是神意秩序的表达 | 和平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人天然是政治动物→需要和平) |
阿奎那的核心论证链条(《论君主政治》第二章):
社会的幸福 = 保全团结一致 = 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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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者的首要任务 = 建立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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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的事物更能产生统一(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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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统治比多人统治更能获得和平 → 君主制最优阿奎那的补充:和平作为君主的首要任务(Ch.15)
阿奎那在《论君主政治》Ch.15 中将和平具体化为君主三项核心任务的第一项,并给出”确立安宁”的三条件:
君主的第一项任务 = 确立社会的安宁(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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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件:
① 社会融洽无间地团结一致
② 以行善为目标(分崩离析则无法行善)
③ 依靠统治者智慧保有物质福利的充裕这与 Ch.2 的论证(和平统一 → 君主制最优)形成呼应:Ch.2 从和平推出君主制,Ch.15 从君主职责回到和平——和平既是政体选择的目的,也是治理实践的起点。
| 维度 | 奥古斯丁 | 阿奎那 |
|---|---|---|
| 和平的定位 | 有序的安宁(tranquillitas ordinis);宇宙层级 | 社会的团结一致;君主首要任务 |
| 和平的内容 | 相似和不相似之物各得其所 | 团结+行善目标+物质充裕 |
| 与统治的关系 | 两座城共同使用俗世和平 | 君主三项任务之首(确立→维护→扩大) |
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概念 | 关系 |
|---|---|
| 两座城 | 两座城共同使用俗世和平,但终极和平不同 |
| 公民共同体 | 第十九卷以和平和共同所爱之物改写政治共同体定义 |
| 历史神学 | 俗世帝国和平被放入两座城历史中解释 |
| 德性 | 无上帝的德性可维持相对和平,但不能产生真正和平 |
格劳秀斯:战争法通向和平
《战争与和平法》第一编第一章开宗明义:战争是为和平而发动的,没有争端就不会引起战争,因此战争法的真正目的不是扩大战争,而是把战争中的争端重新导向和平。
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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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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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法调整正当理由、主体、形式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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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导论把格劳秀斯的问题放在三十年战争和欧洲宗教战争背景下:神圣罗马帝国和教会普遍权威衰落后,没有一个国际性权威组织能调和各国冲突。格劳秀斯由此试图用人类理智、自然法和万国法,为主权国家之间建立通向和平的原则体系。
全书结论(第二十五章)将此推进为”国际社会”框架:诚信是联结所有政府和统一构建更大的国际社会(society of nations)的基石;摧毁诚信就摧毁人类交往。 和平不是战争的附带产物,而是敌对行动得以合法展开的唯一终点——即使战争白热化,也必须保持和平希望的诚信。
| 维度 | 奥古斯丁 | 阿奎那 | 格劳秀斯 |
|---|---|---|---|
| 和平定位 | 有序的安宁;俗世和平真实但不终极 | 社会团结一致;君主首要任务 | 战争法的目的;国家间秩序目标 |
| 主要场景 | 两座城在历史中的混合与终局 | 政治共同体内部治理 | 无共同民法的国家间关系 |
| 关键机制 | 使俗世和平服从天上和平 | 统一统治建立社会安宁 | 自然法 + 万国法约束战争 |
霍布斯补充:和平作为主权维持的“安全秩序”
霍布斯把和平从目的论/神学秩序中抽离出来,定义为在主权保护下避免回到自然战争状态的政治结果。
自然状态(全面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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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授权 -> 主权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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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惩罚 + 教化 + 财政/军备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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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可持续安全)| 维度 | 奥古斯丁 | 阿奎那 | 格劳秀斯 | 霍布斯 |
|---|---|---|---|---|
| 和平基础 | 有序安宁(终极指向上帝) | 社会统一与统治目的 | 战争法约束与国际诚信 | 主权集中与可执行服从 |
| 破坏机制 | 罪与欲望导致秩序紊乱 | 分裂与劣政破坏共同善 | 无法约战争行为与承诺 | 主权分割、错误学说、财政梗阻 |
| 最低判准 | 俗世和平可用但不终极 | 有序团结可行善 | 战争仍以和平为终点 | 主权仍能提供保护 |
可疑理由中的和平偏向
第二编第二十三章把和平从战争法的终点推进为疑问中的裁断原则。因为战争会牵连无辜者,当理由处于两可状态时,格劳秀斯要求天平尽可能偏向和平。
战争理由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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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牵连无辜者生命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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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安全一方 = 避免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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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 / 仲裁 / 占有稳定| 机制 | 和平意义 |
|---|---|
| 协商 | 用语言和使节替代武力 |
| 仲裁 | 以中立第三方替代自助战争 |
| 现实占有者优先 | 在权利不清时维持秩序稳定 |
| 平等分配 | 无占有者且权利不明时避免独占性战争 |
正当权利中的和平克制
第二编第二十四章进一步说明:即使战争理由已经正当,和平仍可能优先于权利实施。统治者必须考虑战争是否必要、是否会带来更大灾难、是否会毁灭自己应保护的臣民。
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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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需问:
是否必须现在发动?
是否还有和平条件?
是否会毁灭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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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战争恶果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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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权利 / 宽恕 / 求和| 克制理由 | 和平意义 |
|---|---|
| 宽恕和爱敌人 | 把基督教仁慈引入战争决策 |
| 臣民安全 | 统治者不能为抽象权利轻率牺牲共同体 |
| 生命优先 | 在民族毁灭风险前,和平可能优于自由或荣誉 |
| 时机计算 | 资源不足和胜算不足时,贸然战争破坏和平目的 |
待确认张力
| 编号 | 张力 | 说明 |
|---|---|---|
| T01 | 俗世和平的正当性 | 俗世和平真实但不终极;其政治价值边界需与罗马帝国和平继续比较。 |
| T02 | 服从与自由 | 家庭、政治、奴役都被纳入和平秩序,但这是否强化既有支配关系,需要区分罪后秩序与终局自由。 |
| T03 | 战争作为和平工具 | 格劳秀斯承认战争可能正当且以和平为目的;第三编 Ch.11-17 已部分回应:通过非战斗人员豁免、宗教/艺术豁免、融合优于灭绝、中立者保护等节制规则,防止”为和平而战”滑向无限战争。但这些规则依赖万国法和基督教仁慈,无强制执行机制。 |
关联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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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平与秩序-从宇宙安宁到政治目的:西塞罗制度和平 vs. 奥古斯丁宇宙和平 vs. 阿奎那政治目的论和平
- 战争与和平法(格劳秀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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